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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教〔2010〕12号-3 新乡医学院学业导师制工作条例(试行)发布时间:2014-05-20 编辑: 点击:[]
新乡医学院学业导师制工作条例 (试行) 学业导师制是实施和完善学分制的一种辅助制度,要求教师关注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整个教育过程和学生思想、学习等各个环节,在教师和学生之间建立“导学”关系,因材施教,有效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。根据《新乡医学院学分制改革实施意见》有关要求,制定本条例。 第一章学业导师的任职资格 第一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,为人师表,师德高尚。 第二条原则上应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。各院系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由高级职称教师牵头的学业导师组,助教可参加导师组工作。 第三条教学经验丰富,熟悉教育规律,在学术上有一定造诣,熟悉本专业教学计划,了解本专业的培养目标,了解学校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的相关管理规定。 第四条全面理解学校学分制的运行机制。 第二章学业导师的选聘 第五条各院系应根据本部门的专业特点、师资力量、学生状况等实际情况,采取教师自荐、学生选择、院系审定相结合的办法,确定学业导师或成立学业导师组,报教务处备案。 第六条原则上每位学业导师指导15—30名学生。 第七条学业导师的聘期由院系根据导师与学生的具体情况确定,一般为2—5年。 第三章学业导师的工作职责 第八条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和培养目标,向学生介绍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、发展趋势和社会需求,引导学生热爱自己所学的专业,树立正确的学习目的,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。 第九条帮助学生了解学科知识结构和专业教学计划的指导思想、总体框架,指导学生掌握课程之间以及相关学科之间的关系。向学生介绍专业教学计划、课程设置和毕业要求,并根据专业教学要求介绍学习方法和经验,指导学生制定学期、学年学习计划。 第十条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学习基础、爱好特长,介绍选课方面的规定和程序,接受学生的咨询,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和学校教育资源状况,提出合理的选课方案,指导学生恰当安排学习任务。 第十一条以教书育人为己任,关心学生成长,促进学生形成良好的人生观和价值观;帮助学生改进学习方法,提高学生主动获取知识、掌握技能的能力,促进学生专业技能的提高;培养学生严谨的学风,督促学生完成学业,并使学生构建符合自身特点的比较完整的知识结构。 第十二条指导学生参加课外科技活动及各类竞赛活动。 第十三条指导学生开展职业生涯规划,树立正确的就业观。 第四章学业导师管理、考核与工作量核算 第十四条学业导师的日常管理由院系负责。学校不定期对学业导师工作进行检查。 第十五条学业导师的考核由院系负责,每学期组织1次。主要根据学生对指导教师的评价、所指导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、英语等级考试通过率、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率、参加各种学习竞赛和科技活动获奖情况等方面进行考核,考核结果报教务处审核备案。 第十六条经考核合格的学业导师,其指导工作计入教学工作量(2标准学时/生/学期)。 第十七条建立学业导师例会制度,各院系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学业导师工作会议,交流经验,提高指导能力,对有关工作进行总结。 第十八条学业导师要根据所带学生的具体情况,通过讲座、座谈会、学科进展报告、总结交流等形式,解答学生与学习有关的疑难问题,在学习方面提出具体要求,并做好指导记录。 第十九条学业导师在任期届满后,应撰写工作总结。学校在评先、评优时,优先考虑成绩突出的学业导师。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2010级本科学生开始施行。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 上一条:基础医学院学生对学业导师工作情况的调查表-考核-2014.11 下一条:校教〔2010〕12号-5 新乡医学院奖励学分管理办法(试行) 【关闭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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